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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招某甲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招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月**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招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招某甲驾驶粤G1V****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坡头往吴阳方向行驶,当车行至325国道381KM+500M(吴川市黄坡镇黄坡大桥桥面路段)时,撞上行人,造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2月11日,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440883120190008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招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粤吴公(司)鉴(尸)字〔2020〕1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孙某某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招某乙、孙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招某甲违反交通法规,驾车上路致使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招某甲在案发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问话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被告人招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事实都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水洲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依法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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