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8〕1517号
被告人招永润,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011959********,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佛山市, 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街**巷**号,现住址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街**巷**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招永润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初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招永润伙同邓某某(己判刑)、招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以炒卖德国马克有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合伙做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伍某某的信任,并先后以调货或交订金等为由让被害人出资的方式,诈骗得被害人伍某某先后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向其提供的账号622848900829********(户名:陈某某)转账人民币80000元、账号95599808681********(户名为:邓某某)转账人民币50000元、账号62220036021********(户名为:何某某)转账人民币30000元、账号62270031100********(户名为:招某乙)转账人民币8000元、账号62122620130********(户名为:招某甲)转账人民币28500元,以及现金15万元。
2018年5月4日,被告人招永润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从同案人邓某某身上搜获的伍某某的工作名片及小纸条等物证;
3.被害人伍某某等的陈述;
4.证人招某乙等的证言;
5.被告人招永润的供述;
6.同案人邓某某等的供述;
7.光碟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招永润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乐芸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招永润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10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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