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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招福宝故意杀人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招福宝,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镇**村**号,现住址海口市**镇**村**号。2019年8月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潘兵,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辩护人吴清仁,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由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招福宝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中午,被告人招福宝因怨恨其母亲许某甲多次将其送往海南省安宁医院治疗而产生杀害许某甲的念头。当日中午12时许,招福宝见许某甲在海口市美兰区******号院子内做饭,遂持其在淘宝网上购买的砍刀追砍许某甲,砍向许某某右手掌、右手指、左上臂、左前臂、左肩、头部多处,其中许某甲头部被砍五刀,致许某甲流血倒地当场身亡。招福宝即清洗砍刀扔在厕所门口,并洗澡和清洗带有血迹的衣服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许某甲系锐器砍击头部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招福宝在本次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被鉴定人招福宝对本次作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血迹、砍刀、衣服等物证;

2.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海南省安宁医院病历材料等书证;

3.证人邢某某、许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招福宝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招福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招福宝持刀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招福宝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制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招福宝无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壮宇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招福宝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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