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拜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7********,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镇**村**组**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拜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陕E****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处(**镇**村路口)时,因超速行驶且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将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何某某碰撞,造成何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酿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一起,被告人拜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梁红
检察官助理:马康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拜某某现在其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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