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拜某某,男,维吾尔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8011991********,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及户口所在地:新疆库尔勒市,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街道**大道**大厦**座**单元***室。因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拜某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7时10分许,被告人拜某某酒后驾驶新******号小型轿车,沿库尔勒市建国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腾飞路交叉路口处等红绿灯时,被巡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拜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0.6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奇
(院 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