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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挪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挪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1********,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挪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挪某甲到镇沅县**路一家建材店购买了一个射钉器和一根钢管,后将射钉器和钢管拿回家中使用电焊机将射钉器及钢管焊接在一起,并用打磨机进行打磨,制造了一支射钉枪并持有、使用。后被告人挪某甲到外地务工,便将枪支放置于挪某乙处,由挪某乙代为保管,后该枪支被挪某乙于2019年丢弃到镇沅县**村吊桥下,于2019年7月20日被找到。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挪某甲主动到镇沅县公安局**派出所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告人挪某甲非法制造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

2018年,被告人挪某甲到镇沅县**街一家建材店购买了一个射钉器和一根钢管,后将射钉器和钢管拿回家中使用电焊机将射钉器及钢管焊接在一起,并用打磨机进行打磨,制造了一支射钉枪并持有、使用。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挪某甲主动将该枪支上交于镇沅县公安局**派出所,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告人挪某甲非法制造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二支、电焊机及打磨机(以照片呈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口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挪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挪某甲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挪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挪某甲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挪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姝司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挪某甲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涉案枪支及工具扣押于镇沅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5.起诉书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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