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排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景颇族,文盲,农民,国籍不明,住缅甸国克钦邦**镇**村。
被告人排某乙,男,1999年**月**日生,克钦族,缅文八年级文化,农民,国籍不明,住缅甸国克钦邦**寨。
被告人麻某某,男,1993年8月1日生,克钦族,缅文八年级文化,农民,国籍不明,住缅甸国克钦邦歪莫市**。
以上三名被告人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 2020年3月3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该案由云南省公安厅指定腾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排某甲、排某乙、麻某某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2020年6月9日移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15日报送本院审查提起公诉。案件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排某甲与被告人排某乙共谋走私毒品,并商定由排某甲组织毒品后和排某乙一起走私入境,后排某乙又邀约了被告人麻某某一起运送毒品。3月2日,被告人排某甲、排某乙、麻某某到缅甸文莫寨接到毒品,三人一起携毒品从缅甸文莫寨出发,经盈江县支那乡白岩山入境中国后,沿着山路行走。3月3日19时左右,排某甲、排某乙、麻某某携毒品途经盈江县盏西镇帕撒老寨子山路时,被腾冲市公安局民警查获。从排某甲背着的包内查获毒品5砣;从排某乙背着的包内查获毒品4砣,海洛因1瓶;从麻某某背着的包内查获毒品3砣。后经称量、鉴定:从排某甲背包内查获的毒品鸦片净重7607克,其中吗啡平均含量为6.3%;从排某乙背包内查获的毒品鸦片净重15152.3克、海洛因净重0.08克,其中吗啡平均含量为6.8%,海洛因的平均含量为78.9%。从麻某某背包内查获的毒品鸦片净重9452. 3 克,其中吗啡平均含量为6.9%。全案累计查获毒品鸦片净重32211.6克、海洛因0.0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排某甲、排某乙、麻某某走私、运输毒品鸦片32211.6克、海洛因0.08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排某甲起组织指挥作用,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排某乙、麻某某积极参与,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伟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1、三被告人现押于腾冲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册;光盘15张。
3、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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