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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排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排某某(曾用名:排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9********,景颇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排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初至2019年2月底,被告人排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大刀和油锯陆续到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林(小地名叫“家某”)其家承包的林地内采伐林木,准备种植坚果和西番莲。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排某某滥伐林木的树种为栎树(硬阔叶树种),不属于保护树种,立木材积(蓄积)为91.3348m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排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且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杏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排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589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有关涉案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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