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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排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7〕217号

被告人排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1********,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文盲,农民,住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2017年3月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经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排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罪移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8日午时,盈江县公安边防大队民警抓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的杨某某(另处),并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9.73克。根据杨某某的供述和配合,公安民警抓获了被告人排某某,通过依法搜查,公安民警从盈江县平原镇河边小区一出租房内查获了被告人排某某用于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24.7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排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排某某的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兵

 2017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排某某现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案卷材料二册、光碟六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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