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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排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排某某,曾用名孟别腊,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2********,景颇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三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排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排某某在盈江县盏西镇合作村委**组的家中向排某某贩卖15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一次。

2、2020年5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排某某在盈江县盏西镇合作村委**组的家中向排某某贩卖3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一次。

3、被告人排某某以毒品折抵工钱的方式,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9时许、2020年5月26日20时许、2020年5月27日8时许、2020年5月27日20时许,在其位于盈江县盏西镇合作村委**组的家中向雷某某零星贩卖毒品四次,每次提供给雷某某25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

2020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排某某在盈江县盏西镇合作村委**组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排某某身穿上衣右侧口袋内查获用透明玻璃瓶装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07克;从被告人排某某身穿上衣内侧口袋内查获人民币525元;从被告人排某某所在房间内地铺上查获OPPO牌白色触屏手机(电话号码:1360876****)一部;从被告人排某某家中客厅右侧房间床脚下查获外用绿色塑料盒装内用透明塑料瓶装海洛因一包,经称量,净重7.21克。民警并现场查获吸毒人员雷腊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排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零星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彩现

检察官助理:陆江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排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卷宗2册,光碟5张,补充材料1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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