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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排某甲、排某乙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排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5********,景颇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07月1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盈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07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排某乙,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48********,景颇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21日本院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排某甲、排某乙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1时许,民警来到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被告人排某甲家中,经民警询问后,被告人排某甲主动带领民警在其住宅一楼左侧房间衣柜内查获疑似枪支两支,其中一支疑似枪支(长约65厘米,黑色塑料制握把,铁质枪管)和金属质枪托是被告人排某甲的,另一支疑似枪支(长约127厘米,棕色木质枪身,铁质枪管)是被告人排某乙的。随后民警还从被告人排某甲家大门口柜子里查获一包用蓝色塑料袋装的射钉弹13发和铅弹16发。

经德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两支疑似枪支均系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排某甲、排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排某乙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排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排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英英

检察官助理:罗飞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被告人排某甲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排某乙被监视居住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联系电话:1898823****。

2.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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