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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排某甲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排某甲又名排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3********,景颇族,中专文化,务农,云南省盈江县人,住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2019年7月2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本案经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排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6日16时,被告人排某甲携带毒品驾驶云N*****摩托车行至盏腾公路16公里处被公开查缉的德宏州边防支队盈江情报站的民警查获,当民警拟对被告人排某甲进行控制时,被告人排某甲乘民警不备时逃跑,随后民警从被告人排某甲丢弃的云N*****摩托车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条,经称量净重640克。2019年7月23日,盈江县公安局盏西派出所民警将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被告人排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排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排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排某甲的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兵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排某甲现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七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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