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排腊东,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2********,景颇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盈江县盏西镇**村**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排腊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排腊东在盈江县盏西镇**村**组路边贩卖给赵某某4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一次。
2、2020年5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排腊东在盈江县盏西镇**村**组的路边贩卖给赵某某2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一次。
3、2020年5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排腊东贩卖给赵某某3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一次。
2020年5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排腊东送毒品给赵腊英途中在盈江县盏西镇**村**组路边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裤子左侧裤包内查获白色塑料瓶装着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04克、从其裤子右侧裤包内查获vivo牌白色触屏手机一部。当日11时许民警在盈江县盏西镇糖厂桥头将等待排腊东的赵某某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勘查笔录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排腊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排腊东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排腊东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排腊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敏
检察官助理:王丽萍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排腊东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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