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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措某某危险驾驶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措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301988********,藏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西藏日喀则市**县**乡**村**号人,住本市城关区**村**号**公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20年8月12日03时20分许,措某某醉酒驾驶藏A2****号小型轿车在拉萨市城关区当热东路川韵小厨前路段由西向东行驶,与该路段由东向西行驶的旦某某醉酒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旦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随后对驾驶人措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第一次结果为:195.mg/100ml,第二次结果为:16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将措某某带至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待检。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出具的藏公物(理)鉴子【2020】489号乙醇检验报告,措某某的血液样品中的乙醇浓度为:198.05mg/100ml,依据国家标准GB19522-2010,证实被告人措某某被查获时属于醉酒驾驶。 经事故责任认定:此事故中被告人措某某负次要责任,死者旦某某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已满18岁,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有证C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及驾驶机动车资质、汽车所有权等情况;(车辆所有人:措某某)2、查获经过(当场查获)、证据保全清单、呼吸式酒精检测表 195mg/100ml、165mg/100ml)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驾驶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被查获的经过以及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的结果、侦查人员扣押其驾驶证,并由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其吊销驾驶证决定的事实;3、证人扎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措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21时许在藏热路阿玛罗甲酒吧喝酒及2020年8月12日凌晨01时左右在当热路的天音纯K喝酒的事实。4、证人阿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措某某2020年8月11日21时许在藏热路阿玛罗甲酒吧喝酒及2020年8月12日凌晨01时左右在当热路的天音纯K喝酒的事实。5、证人欧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旦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23时许在藏热南路的流念酒吧喝酒的事实。6、证人卓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旦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02时许在藏热南路的流念酒吧喝酒的事实7、被告人措某某的供述证实2020年8月12日凌晨20时许自己饮酒后驾驶藏A2****号小型轿车,与旦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旦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实。 8、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05mg/100ml,的事实。9、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自己饮酒的场所(本市藏热路与纳金路交叉口阿妈罗甲酒吧与当热路岗日格布藏餐)及所饮酒类(百威纯生啤酒瓶装)及证人指认被害人饮酒场所(本市藏热南路的流念酒吧)及所饮酒类(白色灌装百威啤酒)的事实。10、事故责任认定书主要证实被告人措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死者旦某某为主要责任。11、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据证实被害人旦某某家属收到被告人措某某赔偿费用450000元人民币,自愿谅解被告人措某某,不再追究其事故责任。12、110警情信息及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当时报警电话为路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措某某醉酒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格桑德吉 

书记员:旦增卓嘎

         丁增卓嘎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住本市城关区**村**号**公寓**号,联系电话:1807690****

2卷宗两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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