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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揭某寻衅滋事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揭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江西省丰城市,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杜市镇居委会**大道**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太窝乡**家具厂宿舍。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9月24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揭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5日5时左右,被害人曹某与同事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商务宾馆”楼下吃宵夜时,遭到被告人揭某的挑衅和殴打,被害人曹某的朋友李某某上前劝阻同样遭到被告人揭某的殴打。被告人揭某叫“阿斌”纠集人员,“阿斌”纠集肖某、幸某某、胡某某携带甩棍到达现场。随后,“阿斌”、肖某、幸某某、胡某某等人过来使用甩棍、砖头等工具殴打曹某,致使被害人曹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9月24日2时30分左右,被告人揭某和黄某某在赣州市南康区太窝乡元岭村太窝加油站旁边**烧烤店吃夜宵,被告人揭某发微信邀约刘某某吃夜宵,被害人明某某坐刘某某的车到来,被告人揭某认为明某某是来找麻烦的,遂与其发生口角,揭某拿出事准备好的放在地上1根黑色棒球棒对明某某进行追打,造成被害人明某某左耳上缘裂伤。经鉴定,被害人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8月2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揭某至赣州市南康区隆木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揭某的家属对曹某、李某某进行了赔偿,达成了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调解协议书、起诉书、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肖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曹某、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揭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揭某两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揭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悦

(院印)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揭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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