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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揭某某、李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揭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揭某某、李某某为骗取他人钱财,二人事先准备好三条已取出毒牙的毒蛇、用红枣、枸杞等普通药材调剂成所谓的“蛇药”酒,二人商议通过放蛇抓蛇被蛇咬后兜售假“蛇药”酒的方式进行诈骗。2019年6月5日上午,被告人揭某某、李某某在闽侯县**镇**村高速桥下将三条已拔掉毒牙的毒蛇放入草丛中,当被害人陈某乙等人集聚在周围附近闲聊时,遂冒充捕蛇人员前往事先放蛇的草丛中抓蛇,在被害人陈某乙等人上前围观时,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将手指放入蛇口中并被咬到,接着将手臂动脉血管按压住造成血液不流通手臂发黑,之后李某某当众用自制的假“蛇药”酒进行解毒,并谎称“蛇药”酒有解除蛇毒的功效及多种疗效进行兜售。被害人陈某乙以一斤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揭某某、李某某购买假“蛇药”酒,并当场支付现金2000元及微信转账10000元给被告人揭某某、李某某。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揭某某、李某某向被害人陈某乙退还了诈骗款人民币12000元。

2020年3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揭某某在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海尾镇海农村委会新海村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4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长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户籍证明、转账记录、收条;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揭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闽侯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揭某某、李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的辨认笔录;

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揭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揭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揭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揭某某、李某某已将诈骗款退还给被害人,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燕菲

检察官助理:艾佳云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家中,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廉江市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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