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揭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顺昌县双溪源头村往顺昌县佳和园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顺昌县**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4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和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揭某某的供述;3.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定铭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顺昌县**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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