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诉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住福建省明溪县瀚仙镇**村**号。2018年4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明溪县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揭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明溪县新大路汇通车业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月**日00时15分,被告人揭某某被带至明溪县总医院抽血备检。2019年**月**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8. 82mg/100ml。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揭某某被明溪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照片、现场方位图、酒精测试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询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揭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188.82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明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建雄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溪县瀚仙镇**村**号,联系方式: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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