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414号
被告人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揭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万绿大道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揭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266mg/100ml,后经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揭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253.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资料;2.被告人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揭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揭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运泉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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