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揭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昌县**镇**村**小组**号,现住广昌县**后的出租房内。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同日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决定对被告人揭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广昌县公安局开展对全县宾馆酒店的联合整治行动,旴江派出所民警黄某甲等人对广昌县**酒店进行例行检查,被告人揭某某系该酒店当晚值班的前台服务人员。在检查中,民警发现**酒店未按规定登记入住人员信息且涉嫌容留卖淫,遂口头传唤揭某某兴到旴江派出所协助调查。面对民警的多次口头传唤,揭某某置之不理,拒不配合。多次口头传唤未果后,民警依法对揭某某实施强制带离的传唤措施,揭某某在被强制带离过程中辱骂执法民警。民警黄某甲等人将揭某某强制带离至警车边时,揭某某极力反抗,并张嘴咬住民警黄某甲右手大拇指第二关节部位不放,直至其他民警出手阻止,揭某某才松口。当时,民警黄某甲右手大拇指背面出血且有环形淤青。经广昌旴江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民警黄某甲右手大拇指有挫裂伤损但不构成各种损伤程度级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3.黄某乙等证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6.抓获经过、黄某甲右手大拇指受伤图片、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揭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揭某某拘役二个月零二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丁友群
(院印)
附:
1.被告人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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