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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揭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揭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家住信丰县**镇**小区**号。因涉嫌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2019年11月6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揭某某涉嫌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 月以来,被告人揭某某在信丰县**镇**路***酒店后面**出租房内,容留卖淫女管某某、舒某某进行卖淫。先后介绍、容留管某某,舒某某在该出租房内每次以130 元至150 元不等的价格向不特定的男性客人提供性交的有偿服务。揭某某每次按130 元抽取30 元、150元抽取50元的方式收取台费。2019年8 月8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出租房内当场抓获正在进行性交易的卖淫女管某某与嫖客李某某、卖淫女舒某某与嫖客黄某某。

案发后,2019 年11 月6 日上午9 时许,被告人揭某某自行前往信丰县公安局嘉定派出所投案并退缴非法所得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卖淫女管某某、舒某某及嫖娼人员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所证实,被告人揭某某的供述亦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揭某某介绍、容留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启胜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揭某某现居住于信丰县**镇**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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