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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街**号**幢**单元**室,住该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揭某某在其居住的钦州市钦南区**汽车**宿舍**幢**单元**室内,容留黄某甲、黄某乙、袁某某、陆某某吸食毒品,后五人被民警查获,被告人揭某某将吸毒的矿泉水瓶丢处窗外。民警随后在楼下缴获吸食毒品所用两个矿泉水瓶。经送检:缴获的两个矿泉水瓶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华

检察官助理:胡丽雯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揭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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