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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揭某甲、揭某乙非法制造枪支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揭某甲,曾用名:揭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广东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住该址。因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揭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广东省廉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住该址。因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揭某甲、揭某乙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揭某甲、揭某乙经合谋后,共同出资网购气压工具(俗称“快拍”)、金属套管(俗称“过桥”)、无缝钢管、钢珠等零部件寄回家中存放。2017年1月份,被告人揭某甲、揭某乙使用内六角、玻璃胶、砂轮机等工具,合力将“快拍”“过桥”、无缝钢管等零部件组装成一支枪形物体。2017年6月份,被告人揭某甲、揭某乙再次共同出资网购“快拍”寄回家中存放。2018年2月份,两被告人使用同样的工具将新购的“快拍”和之前制枪余下的钢管等零部件组装成一支枪形物体。2018年9月份至2019年2月份,两被告人又共同出资网购了钢管、“过桥”、钢珠弹和砂轮机等物品寄回家中存放。2019年2月份,两被告人以新买的零部件更换旧零件的方式,重新组装成了二支新的枪形物体。2020年2月24日晚上,被告人揭某甲、揭某乙把该二支枪形物体、钢珠弹和工具等物品埋藏在被告人揭某甲位于廉江市**镇**村**号自家后院果林处一泥洞中。次日4时许,民警抓获被告人揭某甲、揭某乙,并在被告人揭某甲自家后院果林处缴获枪形物体二支、内六角、砂轮机等工具一批、钢珠一批。经鉴定,缴获的二支枪形物体均属于非制式枪支,能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且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到案经过和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揭某甲、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揭某甲、揭某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二支,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磊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揭某甲、揭某乙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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