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揭某甲,男,1953年3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文盲,农民,身份证号码:3521271953********,现住福建省光泽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光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揭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光泽县公安民警到**乡**村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被告人揭某甲主动将三十多年前购买的一把土铳上缴。经鉴定,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揭某甲主动到光泽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土铳一支等物证;
2、受案材料、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揭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揭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1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揭某甲管制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芸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起诉书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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