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揭某甲,男,福建省建宁县人,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401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建宁县**乡**村***5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建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揭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约三十年前,被告人揭某甲为保护农作物不被野猪破坏,在建宁县客坊乡**村街上购买了两把鸟铳和黑硝、红硝、钢珠等用于驱赶野猪。使用几年后,两把鸟铳损坏无法使用,被告人揭某甲便将两把鸟铳藏在建宁县客坊乡**村***8号二楼卧室外间及一楼厨房。约二十多年前,被告人揭某甲得知其弟弟揭某乙家有一把鸟铳,便想向其要来使用,因揭某乙常年在外务工,便让揭某甲将该鸟铳砸烂处理,但揭某甲未听从揭某乙安排,而是将鸟铳私藏起来使用。后揭某甲将这把鸟铳和黑硝、红硝、钢珠等一同藏放在建宁县客坊乡**村***5号自家饭厅旁的杂物间内。2019年9月27日,建宁县公安局客坊派出所民警在建宁县客坊乡**村***5号饭厅旁的杂物间内查获鸟铳一把、黑硝0.21千克、红硝0.01千克、钢珠0.37千克;在客坊乡**村***8号二楼卧室外间及一楼厨房各查获鸟铳一把。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客坊乡**村***5号饭厅旁杂物间内查获的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在客坊乡**村***8号查获的2把鸟铳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揭某甲被建宁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鸟铳3把,黑硝0.21千克,红硝0.01千克,钢珠0.37千克。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认罪认罚承诺书、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3.证人揭某乙、揭某丙、揭某丁、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福建省涉案爆炸物应用性试验永安点出具的试验报告。
6.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揭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云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建宁县客坊乡**村***5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随案移送鸟铳3把、黑硝0.21千克,红硝0.01千克,钢珠0.37千克。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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