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揭飞,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号**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街**号**)。因盗窃,于2011年1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3月9日、2018年1月11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揭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揭飞在重庆市巴南区万达广场负一楼**甜品店内,趁被害人成某某忙碌之际,将成某某放置在店内收银台上一部价值1500元的黑色华为Mate20手机偷走。后揭飞将上述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李家沱百年广场附近一游摊,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揭飞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号**幢**的住处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购买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揭飞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
5.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
6.到案经过及刑事判决书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揭飞对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揭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揭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揭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揭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揭飞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牟玉霞
检察官助理 郑鑫磊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揭飞现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巴南区**号**幢**的家中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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