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撒召倩,绰号:”黑大头”、“大头”,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4********,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号。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1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9月23日减刑释放;2013年因吸毒被通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6日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撒召倩、马某甲、李某某、陈某某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轻伤),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通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18年5月30日14时至19时许,被告人撒召倩、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二人以安某某打牌“出老千”导致陈某某输钱为由,向其索要1万元钱,安某某不答应。之后被告人撒召倩打电话邀约了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伙同途径安某某经营的“飘逸”理发店处的马某某(作相对不起诉)一起,开车拉载安某某先后来到纳古镇的朱山坡上面一块空地、安某某理发店内,采用语言威胁及被告人撒召倩对安某某踢打等方式索要钱财,同日19时许,安某某采用微信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给撒召倩、陈某某二人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撒召倩又分别给了马某甲、李某某各500元。
二、抢劫罪
1、2018年10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撒召倩伙同他人窜至通海县纳古镇通海县**镇连铸公司后山一沙场旁边,采取持斧子相威胁、殴打、强行搜身等手段强迫赵某某等多人参与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撒召倩等人采用“大小通杀”的方式抢劫了赵某某的2500元人民币、王某某的600元人民币、马某乙的700余元人民币,马某丙40元。
2、2018年10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撒召倩伙同他人窜至通海县纳古镇通海县**镇锦康宾馆302房间内,采取殴打、强行搜身等手段强迫马某丁等多人参与赌博,在赌博过程中,采用“大小通杀”的方式抢劫了赵某某的2000余元人民币、马某丁的1200元人民币、马某戊的人民币100余元、禄某某的800元人民币、刘某某的5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撒召倩非法限制他人之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撒召倩抢劫他人财物之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撒召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燕
检察官助理:王蓉
二0二0年五月二十四日2020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撒召倩现被依法羁押于通海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证据目录一份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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