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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撒某某、江某某盗窃案)_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蒙自市人,居民,住蒙自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江某某与撒某某(已死亡)在蒙自市**街道办事处**街路段“**”小吃店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灰色都市鹰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两轮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1900元。

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垚

检察官助理:李施奇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蒙自市**镇**小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5974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电动车一辆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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