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撒某某危险驾驶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撒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1********,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米易县**镇**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思漾,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撒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米易县白马镇马槟榔村向白马镇挂榜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马摈榔村一社道路段处时,车辆驶出左侧路外侧翻于路边水沟中,造成被告人撒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7.9mg/100ml。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撒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撒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寿华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米易县**镇**村**号**号,电话1880814****。

2.侦查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