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撒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1********,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米易县**镇**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思漾,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撒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米易县白马镇马槟榔村向白马镇挂榜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马摈榔村一社道路段处时,车辆驶出左侧路外侧翻于路边水沟中,造成被告人撒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7.9mg/100ml。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撒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撒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寿华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米易县**镇**村**号**号,电话1880814****。
2.侦查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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