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一检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撒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2月被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3月被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3月被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3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于2019年6月12日移送本院起诉,因其拒不到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上网追逃,于2020年11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撒某某在长沙市**区**商场,趁被害人王某某不注意之际,从其右边上衣口袋内扒得一台紫色VIVOX21手机(64G)。2019年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撒某某在长沙市**区**街,趁被害人郑某某不注意之际,从其右边上衣口袋内扒得一台蓝色华为NOVA3(128G)手机。被告人撒某某将两台手机销赃,所得赃款1200元己被全部挥霍。后经长沙市天心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VIVOX21手机价值人民币1838元,NOVA3手机价值人民币2759元,共计4597元。
归案后,被告人撒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经过、抓获经过、照片、监控截图、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王某某、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明敏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撒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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