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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操时海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9〕547号

被告人操时海,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操时海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操时海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操时海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3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操时海与同伙万某某(已判刑)驾车行至本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百脑汇附近时,见被害人孙某某醉酒后躺在百脑汇门前的报刊亭旁,便趁被害人孙某某不清醒之机,将其戴在手腕上的一块玫瑰金色江诗丹顿牌手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5万元)卸下盗走。后二人将赃物变卖,所获赃款7万元分赃后挥霍。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辨认笔录;

4.指认笔录及照片;

5.证人证言;

6.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

7.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8.刑事犯罪判决书;

9.户籍证明;

10.被害人报案陈述;

11.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操时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操时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操时海存在以下量刑情节: 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操时海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至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艺华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操时海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补充证据材料肆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义务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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