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操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11985********,汉族,文化,无业,湖北省团风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儿子李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操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颍上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路段时,因疏忽观察、操作不当,撞到同方向行人李某乙,造成李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自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操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操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守跃
检察官助理:张凌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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