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操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怀宁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怀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操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来到**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怀宁县**道排工程工地,盗走一捆45米25mm2铜芯电缆线,并销往怀宁县**镇**大道**号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680元。经怀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50元。
案发后,被告人操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被盗电缆线被公安机关追回,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缆线(照片);2.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3.证人王某某、蒋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操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怀宁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电缆线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操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操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操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结 玲
检察官助理:周李博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操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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