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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操某某非法狩猎案)_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浮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操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住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乐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规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猎期为三年;乐平市各乡镇行政区域全域为禁猎区。2020年,被告人操某某在乐平市塔前镇蓝桥村附近使用禁猎工具铁丝网笼进行狩猎。2020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操某某家中查获猪(死体)1只、蛇(死体)1条、电冰柜1台、猪毛2卷、电容器1个、铁丝网笼27个。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2只死体野生动物,分别为王锦蛇和欧亚野猪,均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10月3日,被告人操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丝网笼、猪(死体)、蛇(死体)等;2.书证:通告、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操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操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泉清

检察官助理:江文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的猪(死体)1只、蛇(死体)1条、电冰柜1台、猪毛2卷、电容器1个、铁丝网笼27个均存放在乐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扣押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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