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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攀枝花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蒙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公诉刑诉〔2019〕221号

被告单位攀枝花**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单位地址攀枝花市东区**大道**号附**楼**号,法定代表人曾某甲。

诉讼代表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联系电话:1576064****。

被告单位攀枝花市**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单位地址攀枝花市仁和区**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联系电话:1319494****。

被告人蒙某某,男,中共党员,生于197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4021979********,汉族,本科文化,攀枝花市**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攀枝花**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曾用名曾某某,男,生于197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29281970********,汉族,大专文化,攀枝花**工贸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道**段**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生于196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402196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曾某某、范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8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9日、6月24日、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蒙某某实际经营控制被告单位攀枝花**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人曾某某系该公司**,蒙某某提出为抵扣税款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安排曾某某具体负责,经被告人范某某联系,在与江西省上饶市**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让该公司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蒙某某支付范某某报酬4万元;后又经徐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在与丰城市**能源有限公司、丰城市**建材有限公司、丰城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丰城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让上述公司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4份。上述发票税款均已抵扣,经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307732.52元。

2.2017年5至8月,被告人蒙某某实际经营控制的被告单位攀枝花**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抵扣税款打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易某某(在逃)联系,在与成都**建材有限公司、成都**电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昆明**经贸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让该四家公司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份,票面金额共计11426068.98元,税额共计1942431.54元,上述税款均已抵扣。经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942431.54元。

3.2015年5、6月,被告人蒙某某实际经营控制的攀枝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抵扣税款,在与攀枝花市**工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让该公司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票面金额共计4525939.64元,税额共计769409.7元,上述税款均已抵扣。经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76940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税务稽查报告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蒙某某、曾某某、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攀枝花**工贸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2307732.52元,数额较大;被告单位攀枝花市**工贸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1942431.54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蒙某某作为攀枝花市**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实际控制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769409.7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蒙某某作为被告单位攀枝花**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工贸有限公司及**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曾某甲作为被告单位攀枝花**工贸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范某某帮助**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463580.91元。被告单位攀枝花**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蒙某某、曾某某、范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舒慧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曾某某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763****;

2.案卷材料九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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