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134号
被告人支从奇,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69********,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被告人支从奇曾因盗窃,于2020年8月2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支从奇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2月、2016年10月、2017年5月、2018年3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7月9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4月27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支从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支从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支从奇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同月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支从奇,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上午,被告人支从奇至张家港市**镇张家港市**厂北侧车棚内,趁无人之际,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乐行牌电动车1辆(含充电器和钥匙),价值人民币2070元。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支从奇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葛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支从奇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6.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7.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从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支从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支从奇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兰兰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支从奇现在张家港市**镇**路**号**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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