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支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支某某酒后驾驶贵BR****号轻型栏板货车从盘州市刘官街道风情**街往张官村**方向行驶,行驶至**街道温泉十字路口处时碰撞行人金某丙,造成金某丙当场死亡,贵BR****号轻型栏板货车受损的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支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金某丙无事故责任,经抽血送检,支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9.54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支某某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8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打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等;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甲、郭某某、支某某、蒋某某、金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支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D1286号、(盘)公(司)鉴(法病)字[2020]92号、川旭鉴[贵-盘](2020)车鉴字第466号;6.现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支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支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燕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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