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支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支某某驾驶一辆白色雷诺汽车(车牌号京N1****)前往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在办理进入小区登记手续时,与现场的疫情防控人员刘某甲(男,48岁)发生言语冲突。为发泄不满,被告人支某某驾车两次冲撞疫情防控人员刘某甲、邢某某(男,21岁)所在人群及防疫帐篷,导致刘某甲右胸部、双膝多处挫伤,邢某某头外伤神经反应、鼻骨骨折等损伤,防疫帐篷坍塌,办公电脑、执法仪、体温计等防疫物资被损坏。经鉴定,刘某甲、邢某某均构成轻微伤;被损坏的办公电脑、执法仪、体温计等防疫物资价值人民币6580元。
案发当日,被告人支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2.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损坏财物清单、诊断证明书、被害人伤情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慕某某、瓮某某、郭某某、王某某、隋某某、韩某甲、张某某、孟某某、史某某、刘某乙、李某甲、沈某某、任某某、李某乙、刘某丙、韩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报告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刘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某某为发泄不满,以驾车冲撞疫情防控人员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吉鹏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