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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支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支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单元**室,住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支某某酒后驾驶赣M*****的小型汽车在南昌市西湖区由南往北行驶至抚河中路时被民警查获。经对支某某进行吹气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民警将支某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支某某抽取的血样进行鉴定,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53.4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支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身份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毒品含量定性检测报告书;

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义树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支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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