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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支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706号

被告人支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贵州省盘县**镇**村**组,暂住上海市闵行区**村**栋**室。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3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诉讼。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支某某至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号**酒吧内唱歌娱乐时,因搭讪被害人何某甲遭到拒绝,其遂与被害人何某甲朱某甲等人在酒吧二楼楼梯口处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支某某随意踢踹何某甲致何摔倒在地,造成何某甲第一尾椎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其后,被告人支某某又在二楼走廊内踢踹朱某甲,造成朱某甲会阴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支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拒不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户籍资料;2. 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工作情况》; 3. 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4. 证人何某乙吕某某邢某某章某某徐某某朱某乙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5. 被害人何某甲朱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6 被告人支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7. 验伤通知书、病例材料、伤势照片、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8.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善敏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支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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