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禹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051982********,汉族,高中文化,系开封**集团工人,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支某某因邻里纠纷将其对门邻居连*家的门踹开后进入其家中,先将连*跺倒在地,后持甩棍对连*进行殴打。经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连*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连**、郑**、徐**等人的证言;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书证;5.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熊彪堂
检察官助理:高菁菁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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