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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支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蓝田县**镇**村**组。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时许,在西安市雁塔区华东商业街重庆纸包鱼烧烤店内,因胡某某酒后与张某某发生冲突,在双方撕扯的过程中,被害人毛某某被该烤肉店厨师被告人支某某殴打,致被害人毛某某左额部皮肤挫裂伤、下唇贯通伤、上门齿冠折。经鉴定,被害人毛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支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门诊病历、收容教养决定书等;

2.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3.证人蒋某某、冯某某、顷某某、雷某某、张某某、胡某某、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某某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支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五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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