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63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路**巷**号**号,现住址同上,无业。2018年4月1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12月31日被执行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支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支某某伙同赵某某(刑拘在逃)、孟某某(刑拘在逃)、王某某(刑拘在逃),在明知大连*甲商贸有限公司、大连*乙商贸有限公司等上游公司与山东、河北等下游公司之间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谎称上下游公司为了方便银行授信,让西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经**分公司(以下分别简称西山**集团公司和**公司)加入中间做三方贸易,介绍上游公司向西山**集团公司,西山**集团公司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操作流程为:(1)**公司按照支某某等人提供的公司名称、货物品名、单价、吨数、差价等信息制作并与上下游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2)资金由下游公司垫资,先预付给**公司货款,经赵辰祥、支某某通知后**公司扣除相应利润再支付给上游公司;(3)货物流依据下游公司出具的《结算单》和《收货确认函》进行确认;(4)发票流先由上游公司给西山**集团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西山**集团公司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后,再开给下游公司。
经太原市**局*局认定,西山**集团公司共计接受大连*甲商贸有限公司等上游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81份,价税合计441352351.7元,税款64126833.88元,已全部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同时又给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9份,价税合计448597353.37元,税款65180812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某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 大连*甲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材料、**公司提供的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以及情况说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张某某、武某某、申某等证人证言;3.同案犯赵某某、孟某某、王某某供述;4.太原市**局*局税务稽查报告;5.被告人支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候立明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共计9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及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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