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支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工,住费县**街道**村**组**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9月,被告人支某某以帮其岳母霍某某买房为由,通过向霍某某提供伪造的房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物业收费证明、收款书等方式,多次骗取霍某某现金23.6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房产证、物业费收费凭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霍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支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加英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支某某现住费县**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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