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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支某甲、徐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公诉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支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浙江省乐清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乡,现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88********,汉族,大学文化,出生地四川省合江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镇**花园**栋**号,现住泸州市合江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与2019年3月6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支某甲、徐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4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26日,支某乙与泸州**船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签订了船舶租赁合同,承租该公司两艘编号分别为“606”、“608”号船舶用于货物运输业务。此后,支某乙之子被告人支某甲实际管理该两艘货船货物运输业务,并聘任了被告人徐某某等人从事日常经营。因该二艘货船隶属**公司所有,支某甲在开展货物运输业务过程中需以**公司名义与托运方签订运输合同,并加盖**公司法人印章。

2016年5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支某甲的员工向其提出,因**公司印章管理人员长期外出,导致使用章不便,被告人徐某某听闻后提议可在网上找人刻制一枚**公司印章,被告人支某甲随即表示同意并授意徐某某负责找人制章。后被告人徐某某通过腾讯QQ聊天工具在互联网向他人以13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枚刻有“泸州**船务有限公司”字样的虚假印章。该印章一直存放于支某甲等人的办公地点并长期使用。2017年1月1日,被告人支某甲以**公司名义向泸县航务管理处提交了《海务主管任命书》、《机务主管任命书》两份备案书文,均加盖有“泸州**船务有限公司”字样的法人印章。经泸州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该两份材料上加盖的印章与泸州**船务有限印章入网证上备案的印章不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某甲、徐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支某甲、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宇明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支某甲现在家候审,电话:1828115****,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538657****;

2、案卷材料4册、视听光碟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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