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攸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区**村,住滑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7时许,被告人攸某某从滑县*区**超市员工通道进入**超市一楼,趁一楼***化妆品柜台无人之际,盗窃***化妆品25种31件,包括:水吻唇膏一支(19巧克力,3.1g),水润无暇气垫霜一个(01雪肌色13.5g*2),春绒无痕粉底液一瓶(W01柔米色,30g),微雕大眼双头睫毛膏二支(7g),立体菱形眉笔二支(BR2亚麻棕,0.2),红参蜗牛新肌水一瓶(110ml),胶原美芯唇膏一支(07石榴朱红,4.2g),胶原美芯唇膏一支(02焦糖迷棕,4.2g),自然塑性眉笔二支(BP02深棕,1g),美颜大咖气垫BB霜二个(01粉嫩浅肤色,13.5),红参蜗牛新肌精华液一瓶(45ml),黑松露奢宠御龄精华液一瓶(60ml),黑松露奢宠御龄霜一瓶(50g),黑松露奢宠御龄眼霜一支(20g),丝绒唇膏一支(12大咖,3.4g),丝绒唇膏一支(16辣妹,3.4g),高分造型美妆盘一个(01梦幻大地,眉膏1g,深眉粉1.5g,浅眉粉1.1g),蜗牛气垫调控密粉一个(01晶透粉,10g),天使娃娃弹润粉饼一盒(01雪肌天使、12.5g),精细微雕眉笔一支(BR01浅茶棕,0.1g),轻润无暇粉底液二瓶(01亮肤色,30ml),净透润色隔离霜一支(02澄净茶,45g),净透润色隔离霜一支(01雪域紫兰,45g),柔幻星纱眼影盘一个(02玫瑰烟粉色,12g),柔幻星纱眼影盘二个(01日落暖茶色,12g)。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化妆品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46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及被盗现场照片,被告人攸某某指认作案路线及作案现场照片等;2.被告人攸某某常住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党员情况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被盗物品清单、和解书等;3.被害人尚某、王某、苗某陈述;4.被告人攸某某供述与辩解;5.滑县价格认定中心滑价认字[2020]115号认定结论书;6.滑县公安局搜查笔录;7.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监控光盘一张,拘传、搜查、指认现场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讯问笔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营业执照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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