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周某甲光,男,绰号:阿矮、矮光,1988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立白公司工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新某镇南某某村南某大街45号303房。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4月10日被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6 月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6日23时某某,张某某、陈某甲毫、谭某某、罗某某弘、黄某某峰等十多人相约在阳江市江城区苏某9酒吧大厅的V3和V5台一起饮酒。当晚被告人周某甲光也在该酒吧V3台饮酒。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光到V5台找张某某敬酒,遭到了张某某的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周某甲光被张某某、谭某某等人打了几巴掌,随后周某甲光被人劝阻而离开了酒吧大厅。次日凌晨2时某某,张某某、陈某甲毫等人出到酒吧门口时,陈某乙安某某带被告人周某甲光上前向张某某道歉,再次遭到张某某等人的拒绝和推搡。被告人周某甲光即从身上掏出一把折叠刀上前挑衅,张某某见状,遂从其自己小汽车的尾箱拿出一把铁铲欲追打周某甲光,后被人拦开。黄某某峰、陈某甲毫、谭宝协等人见此,即手持匕首、铁铲等工具追打被告人周某甲光,双方在苏格9酒吧门口互相斗殴,周某甲光挥刀将黄某某峰、谭宝协打跑后,又转身挥刀追砍陈某甲毫,陈某甲毫转身逃跑时摔倒在地面的花某某上,周某甲光追上去持刀刺中陈某甲毫右肾、肝脏部位和砍伤陈某甲毫右手的中指,后双方逃离现场。
经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陈某甲毫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2019年12月31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新某镇南某某村南裕大街45号将被告人周某甲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文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光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光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散页13张(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图片指认)。
3.随案移送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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