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敌地伍果,女,1991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昭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1********,彝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昭觉县**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4日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2013年2月22日、2014年3月7日、2015年9月23日、2016年9月24日、2017年9月24日、2018年9月24日均因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敌地伍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会理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会理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1月6日,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左右,被告人敌地伍果在陕西省西安市通过其弟弟敌地伍哈(已判刑)认识邵泽军(已判刑)。10月中旬,邵泽军电话联系敌地伍果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安排人将毒资23.9万元转入敌地伍果指定的银行账户。10月26日,邵泽军同张媛媛(已判刑)赶赴四川省西昌市与敌地伍果见面联系毒品事宜,因邵泽军突发疾病未能完成毒品交易。同年11月7日,邵泽军再次联系敌地伍果购买毒品海洛因,二人谈好毒品交易的数量、价格后,邵泽军安排人将毒资37.8万元转入敌地伍果指定的银行账户,次日,敌地伍果在四川省西昌市龙洲酒店将装有毒品的手提袋交给前来取毒品的张媛媛。张缓缓携带毒品驾车返回陕西省西安市,于11月9日19时许在西安市绕城高速河寨收费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其驾驶的轿车内查获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3块,净重1056.2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为11.59%、7.83%、19.05%。2012年12月26日,被告人敌地伍果在四川省雅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提取称量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敌地伍果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承林
2020年2月3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碟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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