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敌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6********,傈僳族,初中文化,务工,云南省兰坪县人,家住兰坪县**乡**村委会***组,现住兰坪县**社区*栋*单元***室。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敌某某酒后驾驶云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兰坪县永安社区驶往金顶镇金顶街,18时10分许,当车行至金江路与人民路交叉口800米处时,与对向正常行驶的云Q*****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敌某某受伤与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兰坪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敌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敌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259.2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兰坪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户口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杨某某、旺某某的证言,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敌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敌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敌某某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敌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敌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喆
书记员:李剑莉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兰坪县**社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487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八十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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