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敏某伍(自报),男,缅族,1992年9月17日出生,缅文六档文化,国籍不明,家住:缅甸勃古省东乌市岁享达区2堡。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敏某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敏某伍将被害人胡某某摆放在瑞丽市姐告国门大道133号满昌货运部办公室的1部金色iphone手机(未追回)盗走。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敏某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敏某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敏某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敏某伍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金
检察官助理:吴雪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附:
1.随案移送案件文书卷、证据卷各1册,光盘4张;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3.被告人敏某伍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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